租車自駕游說走就走,車輛受損誰買單?
租車自駕游已成為一種當今社會熱門旅游新風尚,人們在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同時,也需要牢記背后隱藏的風險隱患。近日,花溪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因為自駕游在被告處租賃一輛小型轎車,租期一天,后原告駕駛車輛過程中車輛右前輪胎受損,前往被告定點修理廠后,修理廠表示無法修補,更換輪胎需產生520元。原告表示購置了53元的車輛保險,但被告回復輪胎受損并不在53元保險范圍內。還車時被告直接從原告租車押金中扣減500元。后原告與被告協商退還500元失敗,遂訴至花溪法院。
原告舉證陳述:
輪胎受損時,下車才發現車輛前軸兩個輪胎并非同一品牌,且花紋、磨損程度不一致,并提交了照片及原告與被告處工作人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原告認為這些因素存在安全隱患,從而導致本次輪胎受損。
被告辯稱:
本案案由為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但原告未提供租賃合同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租賃關系,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明該事實,且輪胎受損系原告自身原因導致。
法院判決
原告提交了在被告處的租單,保單,被告出具的費用明細以及與被告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車輛現場照片等證據予以佐證,故原被告之間車輛租賃合同關系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卑干孳囕v在原告使用過程中發生輪胎損壞的情況,但保單載明原告購置的53元車輛保險里并不包括輪胎受損這一范疇,被告因此向原告扣除了500元修理費,從原告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原告提供的車輛輪胎照片來看,原告提出車輛前軸兩個輪胎存在品牌、花紋不一致等情況,被告方對此未予以否認,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2017)第9.1.2條規定: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出廠規定。被告并未舉證證明案涉車輛輪胎系因原告原因損壞并因修復該輪胎實際支出了50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該修理費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提醒
租車應選擇正規租賃渠道,仔細審閱合同條款,重點審核車輛手續,保險確認、費用明細、提前問清楚賠付比例及租車前后均需要進行驗車留痕。警惕低價陷阱,避免“超低價租豪車”或私人轉租。(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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